
限制权力:从爱丁堡到费城的一条暗线
作者:赵晓
上回讲到,美国最伟大之处,是透过宪政将小而美的共和国打造成了大而活的共和国。但一个问题来了,这是怎么发生的?
中国人较倾向于认为,得益于法兰西启蒙运动,基督教只是打酱油。事实是否果真如此?不妨让我们回到历史。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正在激烈争论。代表们讨论的,并不仅仅是如何建立一个政府,更是在回答一个古老的问题:罪人,究竟如何治理罪人?他们并不认为,只要找到一位圣君,问题便迎刃而解;也不认为,只要人民善良,制度便可以省略。他们越来越意识到,一个共和国若想长久存在,就必须回答一个更深的问题:当掌权者和人民都是罪人时,自由如何可能?
共和国建立了,但新的问题才刚刚开始。
如果共和国需要一个更强大的中央政府以保证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y),那么,国家约束(Limited Government)的边界又在哪里?谁来限制可能自我膨胀的政府?
美国建国者很快发现,共和国最大的危险,并不是没有权力,而是没有任何力量能够约束权力。因此,《联邦党人》从第9篇开始,真正进入了它最伟大的创造:限制权力。然而,美国宪法并不是一群政治天才灵机一动的制度发明,更不是来自启蒙理性的头脑建构。事实上,它背后站着一条更长、更深的思想传统。这条传统,不是始于费城,而是可以一路追溯到宗教改革(Reformation)、日内瓦(Geneva)、苏格兰(Scotland),最后来到北美。

1768年,一位来自苏格兰的长老会(Presbyterian)牧师,携妻带着几箱书籍横渡大西洋,来到新泽西学院(College of New Jersey,后来的Princeton University)担任校长。他叫约翰·威瑟斯庞(John Witherspoon)。
虽然现代有些严谨的基因和家谱学者认为这段母系血缘缺乏最原始的档案铁证(存在一定争议),但无论是威瑟斯庞本人、他的同时代人,还是当时的苏格兰与美国社会,在心理上都100%认定他就是苏格兰的历史巨人约翰·诺克斯的传人。
谁是约翰·诺克斯?他从苏格兰跑到日内瓦,跟随加尔文学习后返回家乡,一手创建了苏格兰长老会(Presbyterian),推翻了当时的亲天主教政权,完成了苏格兰宗教改革。(是不是比英国新教化还早,或者说直接推动了英国新教化?)诺克斯最著名的神学政治观点就是:“反抗暴政,就是顺服上帝。”
威瑟斯庞的继承:两百年后,威瑟斯庞顶着诺克斯后裔的光环,带着这股不向王权低头的“硬骨头精神”横渡大西洋,来到了普林斯顿将这种“罪人彼此立约、警惕专制”的清教徒政治哲学灌输给了他的学生。
后来,美国历史留下了两个几乎无人能够超越的纪录。
第一,他是《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五十六位签署人中,唯一一位牧师。
第二,他培养了一代开国精英。他的学生中,有一位总统、一位副总统、三位最高法院大法官、数十位参议员、众议员、州长,以及九位制宪会议代表。更重要的是,其中还有美国宪法最重要的设计者——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
威瑟斯庞给所有学生开设一门必修课:《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

今天看来,这门课程横跨神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与经济学。但它真正的基础,却是改革宗(Reformed Theology)的人性论。威瑟斯庞不断告诉学生:对人类罪性的清醒认识,是一切真正宗教,也是健全政治的起点。
后来,他的一位学生——亚伦·伯尔(Aaron Burr)——最终走向野心与毁灭,并在决斗中枪杀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历史仿佛也用一种残酷的方式,再次印证了老师关于人性的教导:罪,并不会因为接受过良好教育,就自动消失。
1771年,又有一位身体羸弱的弗吉尼亚青年,从新泽西学院毕业。别人毕业回家。他却主动留下来,又跟着威瑟斯庞继续学习了半年。他学习什么?不是数学。不是法律。而是希伯来文(Hebrew)与神学(Theology)。这个年轻人,就是后来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
十六年之后,他提出《弗吉尼亚方案》(Virginia Plan),开启制宪会议。十七年之后,他写出了《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中最伟大的两篇:第10篇(Federalist No. 10);第51篇(Federalist No. 51)。直到今天,这仍然是整个政治学史引用最多的经典文献之一。因此,请记住这一条思想谱系:美国宪法的人性论,并不是首先在议会里形成的,而是在一所深受改革宗影响的学院课堂里,在《圣经》与神学的学习中逐渐成熟的。
很多人认为,三权分立来自孟德斯鸠(Montesquieu)。这当然没有错。《联邦党人文集》也反复引用孟德斯鸠。但是,孟德斯鸠并不是凭空发明了“分权”(Separation of Powers)思想。1729年至1731年,孟德斯鸠旅居英国近两年,深入观察英国的议会、法院和君主制度,对英国宪政赞赏有加。后来,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英国已经运行多年的制度经验,上升为一套系统的政治理论。如果借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个比喻,孟德斯鸠之于英国宪政,有点像经济学家之于“温州模式”:温州人并不是先有一本经济学教材,才开始创业;他们先在实践中探索,后来经济学家再把这些经验总结、提炼,形成理论。“温州模式”不是理论家的发明,而是理论家的概括。同样,三权分立也不是孟德斯鸠凭空设计出来的,而是他对英国宪政实践的一次经典总结。
那么,英国宪政又是如何形成的?

继续向历史深处追问,就会发现,它同样不是一夜之间诞生的。英国宪政的背后,有《大宪章》(Magna Carta)、普通法(Common Law)、议会传统(Parliamentary Tradition)、清教徒革命(Puritan Revolution)和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英国还特别受到比启蒙运动早了100多年的荷兰新教共和国的影响。而荷兰改革宗传统,又深受宗教改革特别是加尔文主义(Calvinism)的影响。因此,我们真正要追问的,不只是“三权分立是谁发明的”,而是:“一种怎样的人性观,最终孕育了三权分立?”
如果继续向上追溯,我们最终会来到《圣经》。因为《圣经》早已宣告:人不是神。人有尊严,因为人按神的形像受造;人也有败坏,因为人已经堕落。正因为如此,任何人都不配拥有无限权力。无限权柄,只属于上帝。
后来,常有人引用一句据说出自德国史学家利奥波德·冯·兰克(Leopold von Ranke)的话:加尔文才是真正的美国立国者。遗憾的是,今天已经找不到这句话可靠的原始出处。因此,我们不宜把它当作历史事实。但是,它所表达的思想,却完全值得认真检验。但加尔文仍非源头,源头在《圣经》,在5000年的耶路撒冷传统,而美国是这条线上的果。
《圣经》提供人性论(Anthropology) → 改革宗发展罪论(Doctrine of Sin) → 圣约神学塑造政治观(Covenantal Political Thought) → 宪政将其制度化(Constitutionalism) → 《联邦党人文集》完成理论表达(Political Theory) → 美国宪法成为文明实践(Civilizational Practice)。

接下来,我们将沿着《联邦党人文集》第9篇、第10篇一直读到第51篇,看看一种神学的人性观,是如何一步步转化为一套制度设计;一种关于罪的教义,又如何被翻译成一部共和国的“政治机械学”。因为,从这里开始,我们真正要讨论的问题只有一个:罪人,究竟如何治理罪人?我们也将看到:上帝如何借着普遍恩典,使《圣经》启示的人性观,经过宗教改革、政治思想与制度创新,最终塑造出现代自由共和国。
真正困难的问题,不是建立一个政府,而是限制这个政府。如果共和国需要中央政府,谁来限制中央?如果中央不能太弱,又不能太强,它究竟应该怎样设计?人类两千年的制度建构,几乎都死在这里。
美国,究竟如何逃过这个命运?《联邦党人》第9篇开始,将第一次系统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也将进一步深入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