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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明究竟从何而来?——为什么诞生在西欧,又能否移植?兼答“两希谁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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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明究竟从何而来?——为什么诞生在西欧,又能否移植?兼答“两希谁更重要”

作者:赵晓

现代文明从何而来?有人说希腊理性,有人说启蒙运动,有人说资本主义,有人说新教伦理,也有人说现代文明本身就是基督教文明的产物。这些解释都各有其理,但都没有回答一个最关键的问题:现代文明究竟从何而来——为什么是西欧,而不是别处?

本文想提出一个更贴史实、也更具挑战的追问:拜占庭同样是基督教,同样拥有《圣经》,拥有的时间甚至更早,为什么长出来的不是宪政?如果基督教及同一本《圣经》可以长出两种结局,那么真正起作用的,就不只是基督教与圣经本身,而是基督教与《圣经》在什么样的权力结构中被诵读、被援引、被执行。

我的回答是:《圣经》提供核心价值观,权力多元提供制度生长空间。

没有基督教和《圣经》启示,权力分散可能只是混战;没有后者,神圣信念也可能被君主垄断。二者缺一,现代文明都不会出现。而这两者相交之处,还必须长出第三样东西:机制,也就是承载它们的法庭、法条与职分。神圣信念只有落进这些可承载地方,才从观念变成可执行的约束。这不是第三个条件,而是前两个条件如何变成结果的那道工序。它将是本文后半部分的主线。

在此基础上,本文最后还要处理一个更现实的问题:这套东西能不能移植?日本、菲律宾、拉丁美洲给出了三种不同的答案。而中国要过的“文明三峡”,究竟还差哪一关?这既是我多年观察与思考后形成的解释框架,也是可用历史比较作进一步检验的判断。本文特别写给询问我此问题的朋友们。

一、真正的问题,不是“谁更重要”

最近,关于“两希文明”的讨论又热起来。

一种意见认为,现代文明来自希腊理性与希伯来信仰的汇合,甚至希腊文明更加重要;另一种意见认为,真正塑造现代文明的不是希腊,而是基督教。

我当然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同时也看到,这场争论如果停在“两希,谁贡献更大”?就会滑向一种归属权之争——像是在给一份遗产分配份额。而遗产分配,其实是分不出因果的。

从学理而言,“两希文明”也罢,“轴心文明”也好,都是一些说法,虽然流行,但真正需要解释的学理问题其实只有一个:现代文明究竟从何而来——为什么是西欧,而不是别处?因为从文明学、制度学看,需要解释的从来不是希腊有没有哲学,或者希腊理性是否重要,对现代文明是否有贡献,而是能不能回答:

为什么拥有哲学的希腊,没有产生现代自由?

为什么拥有法律的罗马,没有产生现代宪政?

为什么拥有高度古代文明的中国、印度、波斯,没有走向现代政治文明?

一旦把问题这样提出来,讨论的性质就变了。我们不再是在评功论赏,而是在追查一个结果为什么只在一个地方出现?这也意味着,任何解释都必须接受同一检验标准:你所说的那个原因,在别处出现过吗?如果出现过而结果不同,那你怎么解释呢?

这个标准,我准备用来检验前人的解释,也准备用来检验前面我自己提出的解释框架。

二、四种解释,各有其力,也各有其限

两希文明说”。这是目前最流行的解释:希腊贡献理性与哲学,希伯来贡献一神论与伦理,基督教把两者合起来,形成西方文明。它最大的贡献是强调连续性,反对把现代性看成凭空降临,而是无法脱离希腊理性与希伯来信仰两大资源的产物。

但它躲不开一个反问。如果希腊理性如此关键,为什么希腊自己没有走出来?从政治哲学,我们必须清楚且老实承认:柏拉图设想的是哲人王,类似于开明专制,不是宪政;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制合乎自然;斯巴达崇尚的是集体,不是个人权利。

更值得放在一起看的是伊斯兰世界。阿拉伯人比拉丁西方更早、更系统地保存、翻译并发展了希腊哲学,阿维森纳(Avicenna)①与阿威罗伊(Averroes)②的注疏后来还要反过来输入欧洲。如果“希腊理性”本身足以解释现代性的出现,那么伊斯兰世界至少构成一个必须被解释的重大反例?

上述讨论提醒我们:希腊思想即便是一项重要资源,那也只是资源而已,却未必是决定现代文明出现的充分条件。

启蒙运动说”。这或许是中国“五四”以来直到今日的主流说法。认为理性战胜神学、科学战胜迷信、自由战胜专制,伏尔泰、狄德罗、康德是现代文明真正的奠基者。简言之,现代文明就是挣脱了基督教的理性成果,所以无神论等于先进。

这个解释的困难在于时序。理性启蒙根本不是在真空里发生的,它前面已经铺设了大学、法学、印刷、公共舆论、宗教宽容的重要实践与丰厚土壤——而这些恰恰是它宣称要推翻的那个世界留下的。为什么科学革命发生在牛津和巴黎,而不是长安或巴格达?如果回答不了,那启蒙就更像是果,而不是因。

经济决定论”。认为现代文明来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个解释对结构变迁有相当的说服力,但它同样绕不开“为什么是这里”:宋代有发达的市场、货币、城市与远洋贸易,却没有走向现代自由主义。改开中国,也引入了市场,并跃升为全球最大制造中心与贸易大国,但仍未跨越唐德刚先生所说的“文明三峡”。所以,经济能很好地解释结构如何转换,但不能解释价值从何而来,文明如何产生,结构因何转换?

新教伦理说”。韦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精神来自新教伦理,尤其是加尔文主义的天职观、节制与责任感。这一步的确很重要,因为它第一次把现代性与宗教信念直接挂钩。也就是说,不同的神学观念,带来了不同的生命实践,最终影响到文明生长。

这里我要修正自己过去的一个观察。我曾经以为韦伯只谈资本主义精神,不谈政治文明整体。后来才意识到,韦伯后期的《世界宗教的经济伦理》系列——研究中国宗教、印度教与佛教、古犹太教——处理的正是本文的问题:为什么不是别处?所以,韦伯不是我要越过的中间环节的作者,而是思考同一问题的先行者。我与他的分歧不在问题,而在答案的层次:新教伦理出现在十六世纪,而“法律高于君主”这一宪政观念的制度化,要早得多。所以,将现代文明完全归功于新教伦理,时间上不完全对得上。

基督教文明说”。丛日云教授近年不断强调,现代政治文明不是反传统的产物,而是在基督教文明内部长期孕育出来的。我认为这是目前简中圈最具原创性,也最具解释力的一种观点,因为它第一次正面回答了那些前面回答不了的问题:人格尊严为何不可侵犯?权力为何必须受限?法律为何高于君主?

这当然也是我一再强调的。我赞同这个方向,特别感恩与丛老师同道。但就学理探求而言,我认为这一总结还没走到最后。因为它同样要面对我在第一节立下的那条检验标准,因此大方向下的论点仍需再精练。

三、几个必须我自己先提出来的反例

如果“基督教文明”是完全解释项,那么请看拜占庭。

拜占庭有完整的《圣经》正典,有比拉丁西方更早的国教地位,有更连续的罗马法传统,有更精致的神学。它延续了一千年。

它长出来的是什么?是这样一种格局:皇帝召集或强力介入大公会议,能够深度影响牧首的任免与教会事务,并常常试图推动特定的教义政策。

这里需要小心。“皇帝教皇主义”(Caesaropapism)③这个词长期被认为过度简化了拜占庭的教会—国家关系,所以我这里不打算使用它。即便是较为强调皇权优势的研究也会承认,拜占庭教会并不是皇帝可以随意操纵的行政部门;皇帝、牧首与主教团之间存在真实的冲突与约束。热纳科普洛斯(Deno John Geanakoplos, 1916–2007)的讨论指出,东方皇帝相较西方世俗君主对教会确实拥有更明显的支配优势,但这并不等于皇帝享有不受限制的宗教最高权。严格说,拜占庭皇帝并不以皇帝身份拥有定义教义的正式权能④。

反例是现成的:毁坏圣像运动最终被教会翻转;里昂(1274)与佛罗伦萨(1439)两次由皇帝推动的东西教会合一,都被教会与民众拒绝。

但请注意,这些例子不但不会伤及我的论点,反而帮我。拜占庭教会能够抵抗,可是它的抵抗并不以一套独立法统的名义提出,也没有沉淀为一种持续的制度性自主。

俄罗斯是同例,甚至更典型。俄罗斯继承了东正教传统,长出来的是沙皇专制。亚美尼亚、埃塞俄比亚、叙利亚的教会,基督教化比西欧更早,同样没有走向现代宪政。

还有一个反例更难缠,我也必须自己端出来。伊斯兰世界不但有一套明确高于统治者的神法(沙里亚),而且有专门的解释者与主张者——乌里玛(Ulema / Ulama)。哈里发不是立法者,法学家才是。就“有一个高于君主的尺度,并且有人以它的名义说话”而言,条件似乎是齐的。可是它同样没有走向现代宪政。

这个反例逼着我们在解释现代文明时,不能光是大方向正确,还必须把话说得更准,而这一准,恰恰帮我把论点精练了。

关键的差别不在于有没有解释者,而在于解释者背后有没有一套独立的法统与法人格。伊斯兰的法学家乌里玛虽然是有学问的个人与学派,伊斯兰社会中的正规法官卡迪(Qadi)却由统治者任命,法学派没有跨地域的自治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法庭与惩戒权,也没有一个可以与统治者对簿公堂的法人实体。而拉丁西方的教会是一个法人团体:有自己的法律、自己的法庭、自己的财产、自己的任命程序,并且跨越所有王国的边界。

这一判断并非我的独创。库兰(Timur Kuran)在《大分流:伊斯兰法如何阻碍了中东的现代化》(The Long Divergence: How Islamic Law Held Back the Middle East)中论证,伊斯兰法中未能发展出法人(corporation)这一概念,因而难以形成跨代持续的组织实体。若其论证成立,则本节的观察在既有研究中已有相当支持。

所以我的第二个条件,必须这样定义:不光是“有第二种声音”,而是“有第二个拥有独立法统与法人格的权威中心”。有解释者而无独立机构,那还只是学者;学者可以劝谏,不能提告。这一层,第四节会展开。

所以,上述这些反例是致命的,必须由提出论点的我自己端出来,而不需等别人来提。

这些讨论说明:虽然从观察可知,现代文明产生于基督教母体,但仅仅拥有基督教和《圣经》,仍不完全足以产生现代文明。

到这里,我谈过的“现代文明起源于《圣经》世界观”,也仍需进深一步。否则和我批评过的“希腊理性说”犯的会是同一个毛病——把一种资源的必要存在,直接当成了结果的原因。

如何进深?问题必须重新提一次,而且提得更窄:基督教及同一本《圣经》,为什么在西欧长出了宪政,在东欧长出了专制?

四、差别不在《圣经》,而在《圣经》落在什么样的权力结构里

我的回答是:西欧的特殊之处,不光是它有基督教和《圣经》,而是它有基督教与《圣经》,同时还有一种谁也吞并不了谁的权力多元格局。这两点,是我同中国一批顶尖学者讨论宪政问题时,得出的结论。特别是,历史学者吴思老师提出权力多元才有宪政,我指出权力多元不见得产生多元权力制度,还需好的观念注入。而光有好观念,没有多元权力制衡,宪政文明仍无生长实地。所以,是两点生成论,而不是一点成就论。

众所周知,西罗马帝国崩溃之后,欧洲出现了一个在人类历史上相当罕见的局面:教会活了下来,帝国没有。此后数百年,欧洲存在两个都宣称拥有终极正当性、又都没有能力吞并对方的权威体系:教权与王权。

十一世纪的“叙任权之争”(The Investiture Controversy)把这个格局推到了顶点。教皇格里高利七世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之争,表面上是主教由谁任命,实质上是:世俗君主到底是不是最高权威?

这场冲突没有分出胜负。这一点极为关键。如果教皇赢了,欧洲会走向神权政治。如果皇帝赢了,欧洲很可能会走向拜占庭模式。恰恰因为谁也没赢,双方都必须诉诸一个高于双方的东西来论证自己——法。

于是出现了几件前所未有的新鲜事。

第一,为了打这场官司,双方都要整理法律依据。法律复兴与教会行政的巨大需求,尤其推动了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起始于1088年,通常被视为西方最古老的大学)一类法律中心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教会与国王在政治上水火不容,但在大学的学术体系内,这两股力量却达成了一种奇特的融合:一个人要想成为顶尖的政治顾问、外交官或法官,往往必须同时精通世俗法(罗马法)与教会法,“双法博士”(Doctor Utriusque Juris)因此成为当时含金量极高的学术头衔。

这件事的意义在于:当“国王的权力”与“教会的权力”被同时付诸理性、逻辑与成文法条的辩论时,“法律”就无形中被抬升为一个高于双方统治者的客观存在。这为后世欧洲“一切权力必须寻找法律依据”法治(Rule of Law)观念奠定了萌芽。

与此同时,巴黎等学校在神学与教会教育的传统中成长起来。独立大学制度后来成为这种多元法权秩序的重要知识基础。伯尔曼(Harold J. Berman)在《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把这场“教皇革命”视为西方法律传统的真正起点,并把多重并存、彼此竞争的法律体系看作“法律至上”信念的重要来源。我认为这个判断是成立的。

伯尔曼还特别强调了独立大学在这一多元法权秩序中扮演的“知识加工厂”角色。这里有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中世纪拉丁语里的 universitas,本身就是“法人团体”的法律术语,“大学”这个词正是从这个法律概念来的。同一个词,同一套法理。大学不仅作为跨地域的自治法人实体,为学者提供了免受政教直接干预的独立知识空间;更重要的是,它引入严密的经院哲学逻辑,将各派冲突的习惯法淬炼为具有普遍理性的“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并源源不断地培养出拥有共同职业共识的法律人阶层。正是独立大学提供的这套知识结构,才使得多重法权的竞争没有滑向纯粹的暴力吞并,而是转化为对统一理性尺度的尊崇,最终将“法律至上”由一种神学信念锻造为可操作的制度现实。

第二,出现了两套并行且互不隶属的司法管辖权。一个人可能在教会法庭受审,也可能在世俗法庭受审。管辖权之争逼出了程序、逼出了证据规则、逼出了“哪一件事归谁管”的边界意识。权力有边界,最初在西欧就不是一个哲学命题,而是一个每天都要处理的实务问题。

第三,“法律高于统治者”从一句神学断言,变成了一件可以打官司的事。教皇可以以违法为由对皇帝提出指控,皇帝也可以反过来指控教皇。无论谁对谁错,这个动作本身就在反复宣告:最高统治者也可以被审判。

请注意,这三件事都不是观念,而是机构、程序与资格。拜占庭不缺基督教和《圣经》,缺的是这样一个制度演化过程中所形成的第二权威中心——一个拥有独立法统、跨地域组织与持续制度自主性的中心。伊斯兰世界缺的或许也不是权威尺度,而是能够以权威尺度的名义站到法庭上的那个真实的法人。

这里我还要挑战“日耳曼贡献了契约精神”的说法。这个说法其实不太站得住——所谓“日耳曼自由”很大程度上是十九世纪浪漫主义史学对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的意识形态化阅读。更可靠的说法是:中世纪封建关系中的封君封臣是双向义务,君主违约,附庸的效忠即告解除。然而,这不是日耳曼民族的天性,而是一种权力分散状态下的实际安排。它和教俗二元属于同一类原因:没有人强大到可以不讲条件。

讲到这里,必须马上处理一个反驳,否则我等于把自己的论点让给了别人。因为一旦我承认制度化的条件来自权力多元,就有一个现成的世俗解释在等着:从孟德斯鸠到当代的“欧洲奇迹”论,都强调列国竞争与管辖权分散才是关键。言外之意,所以《圣经》不重要,不过是附带现象而已。

我的回答是:这两个命题回答的不是同一个问题。价值内容从哪里来,与价值内容为什么能落地,是两问,不是一问。仅有权力多元明显是不够的。东土春秋战国分裂了几百年,竞争之激烈肯定不亚于近代欧洲,长出来的却是耕战体制,最终归于秦制,而不是宪政。在我看来,这里面的原因有二,一是横向的多国竞争,不等于纵向的二元分权,东土大地从未形成一个独立于诸侯国、跨地域、拥有自身法统并能持续约束国家的制度性、实体性权威。二是竞争各方共享的主流语言是富国强兵;越竞争,动员越彻底,个人越被折算成国力的一个单位。

也许有人会问:中国不是也有“天命”这一高于君主的观念吗?但我认为,它不构成同类的权威尺度。因为天命是事后的,它由胜负揭示——谁赢了,谁就有天命;谁输了,谁就失了天命。因此它无法在事前被援引来判断某项具体行为是否越界,也无法被一个臣子当作诉讼依据摆到朝堂上。它是对结果的追认,不是对行为的标准。而《圣经》成文、公开、篇幅固定,双方都无权改写,因而可以逐条援引,也可以被用来指控一个正在得势的君主。一个只能追认成王败寇的尺度,不构成可援引的标准。

欧洲两权相持之所以能逼出,是因为双方共享的正当性、主流性语言只有一套——《圣经》,而那套语言并不属于任何一方。教皇不能宣布自己不受神律的约束,皇帝也不能。谁想赢,谁就得证明自己更合乎那个双方都无权改写的标准。

所以真正起作用的也不是多元权力,或“有两个权力”,而是:有两个权力,且都只能用同一套超越性的语言为自己辩护,谁也退不出这场辩论。这就是为什么,我的命题必须是两句话,而不是一句:《圣经》提供核心价值观,权力多元提供制度生长空间。没有前者,权力分散只会产生混战,最后甚至归于强权专制;没有后者,神圣信念也可能被君主垄断,真理不能生长于制度。

但这两句话讲的还只是条件。两大条件如何生成结果,还缺一道工序——尺度必须找到它的法庭、法条与职分。这道工序,是第六节与第七节的主题,也是本文真正的落点。

五、一个内部的控制组:法国

到这里还有一个时间上的难题,我也得自己先提出来。

机制发生在十一到十二世纪,宪政成果却要等到十七、十八世纪。中间六百年,如果这个机制真那么有力,为什么近代早期欧洲的主流趋势恰恰是绝对主义的抬头?这个问题看起来是对我立论的反驳,其实是最好的证据。因为欧洲内部自己提供了控制组实验对照。

法国就提供了一组极好的内部控制。

法国与英国共享同一部《圣经》,共享中世纪基督教文明,共享教会法传统,也共享欧洲的知识与商业网络。然而,自十六世纪以来,“高卢主义”(Gallicanism)逐步加强了王权对于法国教会的控制:国王在高级教职任命中拥有越来越大的主导权,法国教会的司法与行政越来越深地纳入王国体系,而罗马教廷对于法国教会事务的实际影响则不断被削弱。

结果是什么?教俗二元并没有完全消失,却逐渐失去了彼此制衡的制度张力。最终成长出来的,不是英国式的宪政传统,而是欧洲最成熟的绝对君主制,以及波舒哀(Jacques-Bénigne Bossuet,17世纪法国神学家、路易十四的宫廷布道师)所系统论证的君权神授理论。

西班牙的情形大体相似。而在二元结构保存较好、或者宗教改革之后形成了新的多中心格局的地方——荷兰、苏格兰、英格兰——走出的是另一条路。

同一个欧洲,同样是基督教,同一本《圣经》,同一段时间;差别就在于:二元结构是被压平了,还是被保住了。

相比许多跨文明比较,这组欧洲自身提供的一组准自然比较或许更加干净,因为它把宗教、语言、地理、经济水平这些变量基本控制住了。它也顺带说明了那六百年的落差从何而来:机制不是自动生效的引擎,它是一个持续被争夺的格局。谁在什么时候把它压平了,谁就退回绝对主义;谁把它保住了,谁才可能往前走。

六、从信念到制度:谁来承载?

光说“神学观念对应制度安排”是不够的。任何足够丰富的经典,事后都能配出一套对应关系。要让这个命题站住,必须能指出传导的中间环节。

但这里要格外小心,不能把链条画得太干净。《创世记》第一章说,人按神的形象受造。这句话提供了一个极深的人格与道德平等的资源。但它并没有自动生成现代权利理论。从“人有神的形象”“人拥有可以主张的权利”,中间还隔着好几道工序。

当代历史学家、法律史家蒂尔尼(Brian Tierney)在《自然权利的观念》(The Idea of Natural Rights)中的论证,正是关于这些工序的。他要反驳的是那种认为主观权利概念直到近代才突然出现的看法:可以主张的个人权利这套语言,其实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教会法与经院传统。这与我的“启蒙三阶说”——欧洲福音化之信仰启蒙是第一阶,宗教改革之良心自由是第二阶,理性启蒙顶多是第三阶,可谓殊途同归。他的论点是思想史的连续性,不是从神学命题直接推导出权利。

为什么教会法学家这么重要?因为他们必须处理实务:一个穷人在饥荒中拿走他人的食物,是不是盗窃?一个人的良心与主教的命令冲突时该服从谁?异教徒是否也有财产权与自治权?

这些不是思辨题,是要判的案子。而每判一次,“人本身就带有某种不可被剥夺的东西”这句话,就被磨得更具体一分。

再往下走:良心不可被强迫,于是有信仰不能被强制,于是有宗教宽容下级官长(popular magistrates)有责任抵抗暴政(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四卷第二十章末尾那段著名的论述,以及胡格诺派《反暴君论》的展开),于是有抵抗权,有契约论,有苏格兰与荷兰的实践,有英国光荣革命,有洛克,有美国宪法。

这条链子每一环都有具体的人、具体的文本、具体的争讼。它不是从神学直接跳到宪法,而是经过了法学与实践的工序。我想强调的正是这道工序。信念不会自己变成制度。它必须从观念先变成法律问题,被反复争讼、反复判决,才能生长、沉淀为制度。

而争讼需要三样东西:一个可以援引的尺度,一个可以受理的法庭,一个有资格提告的人。第一样,《圣经》给了;第二样,两权并立给了;第三样是什么?这正是下一节要处理的问题,也是全文最关键的一环。

七、《圣经》也曾被用来论证绝对王权

现在必须处理最难的一块。

同一本《圣经》,詹姆斯一世用它论证过君权神授,波舒哀用它论证过路易十四的绝对权力,十九世纪美国南方用它为奴隶制辩护,宗教裁判所用它烧死过人。如果同一个文本既能长出光荣革命,也能长出神圣王权,那么它本身就是不完全确定的——真正决定走向的,还需别的什么。

这正是我全文最想说的那一点。请注意这两种用法的差别在哪里。

在“法律高于君主”这一系里,《圣经》的功能是设限:因为终极主权属于神,所以任何君主都不是终极的。神在这里是所有人头顶的天花板。

在“君权神授”这一系里,《圣经》的功能是背书:因为君主的权力来自神,所以反抗君主就是反抗神。神在这里被搬下来,成了某个具体权力的担保人。

同样一句“权柄来自神”,第一种读法是限制,第二种读法是授权。从神学上说,问题并不在《圣经》文本本身,而在有限权力是否断章取义地利用启示,为自身绝对化背书。读《圣经》,需要全面、平衡、系统、精准地理解其真理信息,而不是片面理解,断章取义,更不能望文生义。

而后一种做法,在我看来,是一桩典型的冒名顶替:一个内在的、有限的、会犯错的权力,把自己接到超越权威的插座上,从此不再接受追问。因为质疑它就等于质疑神。

用《圣经》自己的语言说,这其实是偶像崇拜的政治形式。《罗马书》第一章讲得很直接:人把受造之物当作造物主来敬奉、事奉(《罗马书》1:25)。政治偶像崇拜并不一定表现为跪拜一尊神像。任何有限的人、制度、民族、阶级、国家或历史规律,一旦取得了不可审判、不可质疑的终极地位,它就已经获得了宗教性质——无论它自称多么世俗,进而就有可能篡夺神的位置。

人们通常认为20世纪的灾难来自理性对超越权威的僭越。但君权神授提示我们,这不是理性独有的毛病。任何东西——王权、理性、阶级、民族、历史规律——一旦坐上那个不该由它坐的位置,产生的后果是同一种。作案手法相同,只是作案面具换了。

所以问题从来不是“要不要超越权威”,而是:谁在冒充它。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改革宗传统中那些最强调神之主权的地方,反而最早发展出抵抗理论。但这里需要一个限定,否则这句话会被反过来用。

因为波舒哀的神也极大。他明确说,君王要向神交账,要受神的审判。问题在于他紧接着的那半句:君王只受神的审判。“对神负责”在那里恰恰成了绝对主义的完成式——因为地上没有任何人有资格提告。

所以真正的分水岭有两道,缺一不可。

第一道是:神的主权不只是权力的来源,更是审判的标准。所有受造的权力都必须接受神律法的审判,包括那个自称受命于神的君主。

第二道是:这个审判在人间必须有承载者,也必须有主张者。

这就要说到“职分”

职分这个词,一身两职。在神学里,它是神所设立的呼召与托付(Vocation / Calling),因而带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法律里,它是一种可以被承认的资格,因而带着可以启动程序的能力。加尔文笔下的下级官长,恰好同时是这两样:既是神设立的职分,所以有责任(Office implies Duty);又是王国中实有的法定地位,所以有资格。

下级官长论之所以重要,不在于它说了神会审判——波舒哀也这么说——而在于它指定了一个有资格提告的职分。它把“神会审判君王”这句虔敬的话,变成了“某些人有责任在地上提出这项指控”。

一句神学命题,只有找到了它的职分,才不再只是观念与修辞,而可能进入历史性的制度演化进程。

回头看,前面几个反例的差别,现在都可以用这一条来读:拜占庭的教会有信念,有时也有勇气,但没有一个独立于皇权的职分可以站出来提告。伊斯兰的法学家有尺度,有学问,却是学者的身份而非法人的职分:可以劝谏,不能起诉。

法国的胡格诺派写出了《反暴君论》,可是当高卢主义把教会收进王权之后,那些本可以承载这一主张的职分被逐一收编,文本仍在,承载者没了。

所以这一层不是我模型之外的第三个条件,而是前两个条件如何变成结果的那道工序。尺度来自《圣经》,空间来自权力多元,而尺度与空间相交之处长出来的法庭、法条与职分,才是把两者变成制度的东西。

也因此,在这两道限定之下,才可以说:神越大,君主越小。因为把神的主权强调到极致,任何人间权力的绝对化就都成了偶像崇拜。这不是悖论,这是同一句话的两面。

而拜占庭的问题,恰恰在于神的主权与皇帝的权威之间没有留出足够的缝隙,也没有一个独立的职分能够站出来提告。缝隙一旦消失,限制就变成了背书。

八、那么,现代文明首先是什么,究竟如何产生?

走到这里,我可以回答开头那个问题了,而且是带着前面所有麻烦一起回答。

现代文明最重要的那几个基本观念——人人有尊严、生命不可任意剥夺、权力必须受限、法律高于统治者、人在道德上平等——不是从哪一种制度设计里推导出来的,而是建立在几个基于启示的核心信念或者说价值观之上:

人按神的形象受造,所以每个人都有不可替代的尊严;

终极主权属于神,所以没有任何君王可以绝对化;

人都是罪人,所以没有任何权力值得无限信任;

人是具有意志并承担道德责任的行动者,所以政治不能把人仅仅当作工具;人同时又是堕落而有限的,所以自由必须受公义法律约束。

显然,这些基于《圣经》启示、超越人类理性的信念是现代文明的核心观念与价值根基。但我现在必须补上第二句:这些真理的信念要变成制度,需要一个没有人能垄断解释权的生长环境。西欧有这个环境,很大程度上是上帝的恩典作为,或者说是历史的偶然——是帝国崩溃、教会存续、双方僵持的结果。而法国的例子说明,这个环境一旦被压平,同样的信念会立刻转向相反的用途。

与此同时,还要补上第三句:即便有了环境,信念仍需找到承载它的职分,才能真正落地。尺度、空间、职分,缺一样,历史就会走向另一个方向。

所以严谨、准确的说法是:现代文明不是希腊文明,不是罗马文明,也不是单纯的启蒙文明;它是《圣经》世界观在基督教的母体中,在一个权力多元的环境下,经由法学这道工序,长达千年地沉淀出来的一种限制权力、保障个人自由的文明形态。

内容是给定的。条件是偶然的。而结果,正因为如此,其实是脆弱的。宇宙是神奇的,生命是神奇的,人类是神奇的,文明同样是神奇,同时脆弱的。

九、现代文明也是基督教文明的世俗化

也正因为这样,说基督教是现代文明的母体没有问题,但简单地说“现代文明就是基督教文明”,反而会取消我前面所有的追问。这个说法把最需要解释的东西当成了不言自明:如果基督教就等于现代文明,拜占庭该如何安放?法国又该如何安放?所以,更准确、更严谨的说法是:现代文明生长于基督教文明母体,却又不等同于它。

另外,还必须正视的是,现代文明还有另一面——它一边保留基督教母体生成的价值,一边不断摆脱基督教的信仰。

理性启蒙之后,自由保留下来了,但自由越来越脱离真理。尊严保留下来了,但尊严越来越找不到超越的根据。平等保留下来了,但平等越来越脱离创造的秩序。

西登托普(Larry Siedentop)在《发明个体:人在古典时代与中世纪的地位》(Inventing the Individual: The Origins of Western Liberalism)中指出了其危险所在,现代的“个人”观念并不是古典世界的遗产,而是在基督教长期塑造中逐渐形成的;而今天的自由社会又越来越把这些价值当作不证自明,忘记了它们的来处。

他这个判断可以正面为我所用。因为他把关键转折定位在保罗、修道制度与教会法——这与我在第六节说的那道“法学工序”是同一条线索。

现代文明因此有一个古怪的身份:它既是基督教文明的继承人,也是它的世俗化产物。它花着一笔遗产,而且花得理直气壮,却已经想不起遗嘱是谁立的。这正是美欧等西方世界今天面临的文明危机所在。至于东方世界,问题则正好相反,我们的母体培育都没完成,核心信仰资产都还没赚够呢!

不过,这种世俗化还有另一个后果,一个常被忽略的后果:正因为现代文明已经被翻译成一套不依赖信仰前提的世俗制度语言,它才第一次具备了被移植的可能。

接下来三节,就来看这种移植的三个结果。

十、一个必须解释的成功案例:日本

到这里,一个真正的考验出现了。

日本是非西方世界中第一个成功完成现代文明转型的国家。它有宪政,有司法独立,有基本人权保障,有和平的政权更替。可是日本的基督徒占人口不到百分之一。

按我前面的框架,这一行似乎该这样填:没有《圣经》,却有宪政。如果成立,我的整个论证当场作废。

所以我必须正面回答它。而回答的关键,是区分两件长期被混为一谈的事:原生移植

前面九节解释的是原生——为什么这一整套东西,在人类历史上只从无到有地长出来过一次。原生的条件极其苛刻:要有一套统治者无权改写的尺度,要有谁也吞不掉谁的权力格局,要有一个能以自己名义提告的法人职分,还要给它一千年时间去争讼、判决、沉淀。但这套东西一旦长出来,它就成了可观察、可学习、可移植的成品。而移植的条件与原生的条件完全不同。

日本拿到的不是《圣经》,而是《圣经》世界观在西欧沉淀千年之后的制度成品:人格尊严条款、司法独立、基本人权不可侵犯、政教分离。这些条文的谱系,可以一路追回到中世纪的教会法学家。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常被混淆的概念:福音化与基督化。

福音化问的是:有多少人信主。基督文明化问的是:有多少人接受《圣经》的价值观,并接受由这套价值观塑造出来的制度架构。

日本没有福音化,但在战后完成了基督文明化。这两件事可以分离,本身就是上一节所说世俗化的结果。也正因为可以分离,本文从头到尾没有把“基督徒比例”当作变量——那属于福音化,不属于本文要解释的那个问题。福音化就原生来说是决定性的,但就移植来说,基督文明化是关键。

那么具体到日本,我的三个条件是怎么被满足的?

先看最要紧、也最少被注意的一件事:1946年1月1日的《人间宣言》⑤。昭和天皇公开否定自己的现御神身份。这件事放在第七节的框架里看,分量惊人。因为现人神制度,正是“有限者坐上无限者位置”的标准形态。天皇既是国家元首,又是神道的最高祭司;既是被审判者,又是审判的标准本身。国家神道把一个具体的政治权力,直接接到了超越性的插座上。在这样的结构里,任何指控在逻辑上都不可能成立——你无法用一个标准,去指控那个标准的化身。

所以,拆掉这个插座,是日本立宪的前提,不是它的后果。这一点值得中国读者特别留意。日本的转型不是从引进技术开始的,明治维新已经引进过技术;也不是从引进制度开始的,明治宪法已经引进过制度。真正的转折,发生在那个位置被腾空的时候。

其次是尺度。战后新宪法第九十六条设置了极高的修宪门槛:须经两院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再交国民投票过半数同意。这使宪法具备了本文所说的核心要件——统治者无权单方面改写。它不是《圣经》,但在功能上,日本确实造出了一个可以事前援引、且不由当权者随意处置的标准。

再次是空间与职分。战后的一整套安排——财阀解体、农地改革、地方自治、劳工组织合法化、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本质上是在人为地制造权力多元与提告资格。西欧用了一千年从冲突中长出来的东西,日本在几年之内被外力安装。

讲到这里,模型的理念部分讲完了。但日本最打动我的,恰恰是模型讲不了的那部分:人心。

战后的日本,有一颗谦卑受教的心,日本精英自觉选择去做一个“最好的失败者”。它的精英得出的结论不是“我们输在军事”,而是“我们输在文明”。于是他们甘心、诚心地向战胜者的文明学习——不是被迫接受条款,而是主动认领病灶。

这一层是空降不了的。麦克阿瑟可以写出一部宪法,但写不出日本人认真对待这部宪法的意愿。制度可以移植,接受不能移植。

附录里那个 θ,那个持职者明知代价仍然站出来的意愿,在这里露出了它真正的来源。它不在条文里。

十一、镜像:菲律宾与拉丁美洲

如果日本是“有制度而无信仰”的案例,那么还有一组恰好相反的案例,同样必须解释。

菲律宾是亚洲基督徒比例最高的国家,天主教徒约占九成,而且它有一部相当完整的美式宪法,有总统制,有三权分立,有权利法案。拉丁美洲整块大陆是天主教世界,独立之后普遍照抄美国宪法。

结果呢?菲律宾长期在寡头政治与戒严之间往返;拉美两百年间反复上演考迪罗(西班牙语Caudillo,意为“首领”或“头领”)式的强人循环,宪法一部接一部地换,权力结构基本不动。

有信仰,有宪法条文,为什么长不牢?我认为答案还是在第五节那个机制里,而且是它的极端版本。

西班牙与葡萄牙王室在美洲与菲律宾拥有“王室教长权”(Patronato Real)⑥:主教由国王提名,教产由王室掌握,传教事务纳入王国行政。也就是说,教会不是与征服者并立地抵达,而是随征服者一同抵达,并且从一开始就是王权的一个部门。

法国的高卢主义,是把一个本来独立的教会逐步收编,所以我在第五节说那是“被压平”。而西属美洲的教会根本没有独立过——它落地时就是扁的。

于是那里有 N,也就是一套高于统治者的尺度;却几乎没有 P 与 O:没有一个独立于总督与考迪罗的法人权威,也没有一个不由被指控者任命的职分。

由此可以得出一句我认为很要紧的话:基督教以何方式到达一个地方比它是否到达更要紧。

它是以独立法统的身份到达,还是以建制宗教的身份到达?它站在权力的对面,还是本身就是权力的一部分?同一个信仰,这两种到达方式会长出完全不同的政治后果。

这也再一次说明,为什么“某国基督徒占多少比例”固然重要,但并未作为本文的变量。菲律宾的比例,比英国高得多。

十二、中国:文明三峡的第三关

现在可以回到我们自己了。

唐德刚先生说中国要过“文明三峡”。若用本文的框架来读,这三峡大致可以对应三样东西。

第一关是器物,也就是能力。这一关中国过得相当好——制造业规模、基础设施、工程能力、技术追赶,都是可见的成绩。

第二关是制度,也就是空间。这一关只过了一半。市场经济带来了资源配置的分散,却没有带来权威的分立。横向的经济多元,不等于纵向的权力二元。这正是第四节讨论春秋战国时说过的那个区别:竞争激烈,不等于有第二个法统。

第三关,才是本文真正想说的那一关:尺度与职分。

它可以被拆成两个非常具体、也非常难回答的问题:

第一,有没有一套当权者无权改写的尺度?这里问的不是有没有宪法文本,而是这个文本能不能在事前被援引,用来判断一个正在得势的权力是否越界。如果一套尺度只能追认结果,那它就还是“天命”,不是标准。

第二,有没有一个不由被指控者授予的提告资格?如果监督者的任免权握在被监督者手里,那么按附录第七节那个不等式,θ 与 p 会同时坍塌。这不是两个问题,是一个问题。

这两问,是本文对中国唯一想说的话。它们不是呼吁,而是检验标准——和我在第一节用来检验别人、也检验自己的,是同一条标准。

最后还有一层,是日本给我们的对照,也是最扎心的一层。

日本战后的转型之所以可能,前提是它不仅承认自己输了,且承认自己病了,意识到自己不是输在军事,是输在文明。而我们长期以来的习惯,是相信自己文明古老、博大精深、厉害了、了不得。不认为自己有病的人,是没法治的。

这不是自轻自贱。恰恰相反,这是本文全部论证在自己身上的应用:一个文明如果不能承认自己头顶还有更高的标准,它就永远只能自己审判自己。而自己审判自己,从来不叫审判。

结语:根还在吗?

今天人们习惯讨论制度、科技、经济,理性主义、科学主义、唯制度论盛行,却很少追问文明最深的那一层:启示与真理。

当代危机表明,一个文明之所以能长久,不只是因为它有先进的制度,更因为它有能撑住这些制度的神观、人观、世界观、历史观与价值观。

现代文明当然吸收了希腊哲学、罗马法制、中世纪的封建契约传统以及启蒙运动的成果。但若追问它最深的价值根基,则必须回到《圣经》所启示的世界观,回到“人按神的形象受造”这一源自超越启示的根本信念。

所以,“两希谁更重要”非常值得讨论,但更要紧的问题是:现代文明究竟从何而来?其赖以存在的价值根基又是什么?在失去它的超越来源之后,现代文明还能维系多久?这个问题,我们全都不能假装已经有了答案。至少到目前为止,历史还没有给出一个足够长时段、足够稳定的答案:一个社会能否在彻底遗忘了人格尊严的超越根据之后,仍然长期维持对“人不可侵犯”这一承诺的坚定守护。我们自己就身处这个进程之中,而身处其中的人,是没有资格宣布结论的。

但有一件事,20世纪已经讲得很清楚了。那个世纪最可怕的实验,并不只是取消了超越性。更准确地说,是一次又一次地让有限性的民族、阶级、国家或历史规律去冒充超越性。真正的灾难不是天空空了,而是有人爬了上去。

而每一次爬上去之后,第一件被拆掉的东西,都是那个有资格提告的职分。所以这不只是一个历史问题。它是现代文明必须面对的未来问题。

附录:本文论证的形式表述

正文用的是历史叙述的语言。但本文的论证结构其实相当规整:它主张若干条件缺一不可,并用若干案例来检验。这种结构可以用更严格的方式写出来。

我把它放在附录,而不是正文,理由见本附录第九节。不喜欢形式

我把它放在附录,而不是正文,理由见本附录第九节。不喜欢形式化的读者,可忽略、跳过本部分。

一、三个变量

N(规范内容 Normative content):存在一套被认为高于统治者、且统治者无权改写的尺度。关键不在于这套尺度是否高尚,而在于它是否外生于权力、是否成文、是否可被第三方援引。

P(权力多元 Power pluralism):存在第二个权威中心,拥有独立于统治者的资源、组织与人事,且不能被统治者单方面吞并。

O(职分 Office):存在一种法定身份,其持有者既有责任、也有资格,就统治者的越界行为提出指控并启动程序。

C(宪政 Constitutionalism):统治者的权力受到可执行的法律约束,且这种约束在统治者不情愿时仍然有效。

二、案例赋值

案例N 规范内容P 权力多元O 职分C 宪政
拉丁西方(11—17世纪)1111
拜占庭 / 俄罗斯1000
伊斯兰世界1部分00
春秋战国0100
宋代0000
法国(高卢主义后)11→01→00
日本(1946年后)N*(移植)1(外力安装)11
菲律宾 / 拉美100形式有,实质弱

这张表有两行格外重要。

一是法国。它是唯一一行发生了组内时序变化的案例——N 保持不变,P 与 O 由有变无,C 始终未出现。跨文明比较总会被质疑变量不可比,而法国这一行把宗教、语言、地理、经济水平全部控制住了,只让一个变量动。它因此是全表中证据强度最高的一行。

二是日本。它是唯一一行 N 记为 N* 的案例,也是最容易引起误读的一行。理由见本附录第六节。

三、两个等式

从上表可读出两个命题:C = N · P · O,且 O = f(N, P)

第一式说:三者缺一,宪政都不出现。第二式说:职分不是外生的第四种资源,它是规范内容与权力多元相交之处长出来的东西。

两式合并,约化后得 C = N · P。这正是正文的双因素命题。

但请注意,O 不能因此被删掉。它是唯一的传导通道:N 与 P 不会直接生出 C,必须先生出 O。在因果推断的语言里,O 是中介变量而非混淆变量。这就是为什么本文的模型是“二因一机制”,而不是三因素并列——三因素并列会犯类型混淆的错误,也会引入循环(“宪政的出现是因为出现了承载宪政的东西”)。

四、法人格:一个必须补上的限定

形式化会逼出文字容易含混过去的问题。第二式 O = f(N, P) 在伊斯兰世界那一行遇到麻烦。

因为乌里玛并非毫无资源。他们有学术权威,有社会声望,有时有瓦克夫(宗教捐产)的经济基础。P 在那里不是纯粹的 0,而是部分为真。可是 O 仍然是 0。

如果 P 部分为真而 O 归零,那么 O = f(N, P) 就不严格。缺的是什么?

缺的是法人格。要形成可以提告的职分,第二权威中心不能只是一群有学问的人,它必须是一个法人团体:拥有自己的法律、自己的法庭、自己的财产、自己的任命与惩戒程序,并且这些不因个体的死亡而中断。拉丁教会是这样一个法人;乌里玛不是。法人,还不只教会独有,它在西欧是成串出现的——教会、大学、行会、自治城市,全是 corporation;而伊斯兰世界这一整族制度都没有长出来。卡迪由统治者任命,法学派没有跨地域的自治组织,学者的权威随人而生、随人而灭。

所以第二式应修正为:O = f(N, P, L),其中 L 为第二权威中心的法人格

这一修正不是为了救模型,而是模型强化了论证:它让“伊斯兰世界为什么不行”从一个需要辩解的反例,变成一个被顺手解释掉的印证。

附带说明:库兰在《大分流》中论证,伊斯兰法中未发展出法人(corporation)概念,因而难以形成跨代持续的组织实体。若其论证成立,则本节的 L 变量在既有研究中已有相当支持。此判断的具体章节与学界争议,笔者仍在核实之中。

五、天命为什么不计入 N

春秋战国那一行我把 N 记为 0,这需要交代,因为中国显然有“天命”这一高于君主的观念。

我的理由是:天命不满足 N 的定义中最要害的一条——可事前援引。

天命是事后的。它由胜负揭示:谁赢了,谁就有天命;谁输了,谁就失了天命。因此它无法在事前被用来判断某项具体行为是否越界,也无法被一个臣子在朝堂上作为诉讼依据提出来。它是对结果的追认,不是对行为的标准。

《圣经》不同。它成文、公开、篇幅固定,双方都无权改写,因而可以在事前逐条援引,也可以被用来指控一个正在得势的君主。这是“可援引的尺度”与“追认成王败寇的说法”之间的分水岭。

一个只能追认胜负的尺度,不构成 N。

六、原生与移植:日本一行为什么不推翻第一式

日本是本表最容易引起误读的一行。若按福音化的口径赋值,日本的 N 近于 0,而 C = 1,第一式 C = N · P · O 立刻被证伪。

但这是把两个不同的问题混在了一起。

第一式解释的是原生:一套宪政秩序如何从无到有地首次出现。它要回答的是“人类历史上为什么只发生过一次”。

日本属于移植:一套已经成型的制度被整体引入。移植不需要重走原生的路径,正如学会使用一台机器,不需要重新发明它。

因此本表应区分两类赋值。原生行的 N 指本土自生的规范内容;移植行的 N 指被引入的、已经制度化的规范成品,记作 N*。

于是模型可写成两式:

原生:C = N · P · O 移植:C = N* · P · O · A

其中 N* 为引入的规范成品,A 为接受度——接受方是否真心认领这套尺度,而不只是抄录条文。

A 这个变量解释了为什么同样是移植,日本与菲律宾、拉美的结果差别巨大。菲律宾与拉美有 N、有条文,却缺 P、O 与 A;日本三者齐备,且 A 极高。

A 是本模型中最无法形式化的一项。它取决于一个民族是否承认自己需要被改变。这一点不在任何条款里。

七、制度经济学的翻译:可信承诺

本文的问题,在制度经济学中有一个现成的名字:统治者的可信承诺问题。君主宣称不侵犯产权、不越界征税、不擅杀臣民——这个承诺凭什么可信?

标准答案是:必须有人能够观察违约,并且有能力施加惩罚。但这里横着一个难题,即二阶“搭便车”:惩罚君主的代价由行动者独自承担,收益却由所有人分享。于是人人希望别人先动手,结果无人动手。

本文的三个变量,恰好各解一环:

N 解决共同知识问题。尺度外生、成文、双方均无权改写,“什么算越界”才成为公共可观察的事实。否则各说各话,协调失败。

P 解决能力问题。必须存在独立于君主的资源与组织,惩罚才不是空话。

O 解决激励问题。这是本文认为最要紧、也最少被讨论的一环:职分把惩罚从“自愿承担的高成本行动”改写为“不作为即失职”。它不是提高了惩罚的收益,而是给不惩罚加上了成本。二阶搭便车问题因此被内部化。

写成最简的形式。设君主选择越界程度 t;持职者观察后决定是否发难,行动成本为 c,成功概率为 p,成功后的收益为 B;职分带来的责任压力为 θ,越界的可观察程度为 D(t)。持职者发难的条件是:θ · D(t) + p · B > c

其中 D 由 N 决定(尺度是否可公共观察),p 由 P 与 L 决定(是否有独立资源与法人组织),θ 由 O 决定(是否存在负有责任的法定身份)。

各案例可据此读出:

拜占庭:θ 有,D 有,p 近于 0——教会可以有异议,却无独立法统与常设的对抗性程序。

伊斯兰世界:θ 有,D 有,p 低——有尺度与解释者,无法人财产与常设法庭。

春秋战国:p 有,D 无,θ 近于 0——有实力,无可事前援引的公共尺度,亦无以尺度之名提告的职分。

法国:三者本已齐备,高卢主义把 p 与 θ 同时压低——因为高级教职任命权收归国王之后,持职者的职分反而依附于他本应指控的那个人。

菲律宾与拉美:D 有,p 与 θ 皆低——教会自始即为王权的一个部门,没有独立于总督的法人组织,也没有不由被指控者任命的职分。

日本:D 由移植的宪法提供,p 由外力安装的分权结构提供,θ 由“最好的失败者”这一自我认知提供。三项俱全,这在移植案例中相当罕见。

法国那一行值得停一下。它说明一件事:当监督者的任免权归于被监督者,θ 与 p 会同时坍塌。这不是两个问题,是一个问题。

八、一个可检验的比较静态

由上式可得一个推论:宪政出现的可能性,随统治者对监督者任免权的增强而递减。这个推论不是从案例归纳出来的,而是从机制推出来的,因此可以拿去检验别的案例。

它也解释了正文第五节那个时间落差:十一世纪的机制为什么要到十七世纪才结出果实?因为这不是一台一旦启动就自动运行的引擎,而是一个持续被争夺的格局。任免权在谁手里,是每一代都要重打的官司。谁在某一代把它夺走了,谁那一支就退回绝对主义。

九、形式化的限度

必须说明这套表述不能做什么。

第一,N、P、O 都无法真正测量。表中的 0 与 1 是分析性判断,不是数据。把它们写成数字,容易造成一种并不存在的精确感。

第二,样本极小。八个案例不足以支撑统计推断,本附录也无意作统计推断。它的作用是把“缺一不可”这句话写清楚,并使每一项赋值都暴露在可反驳的位置上——如果有人认为伊斯兰世界的 O 应记为 1,他必须指出那个可以提告的法人职分是什么。这正是我希望的争论方式。

第三,也是最要紧的一点:本文真正关心的东西不在这些符号里。一个人为什么会认为君王之上还有更高的审判?一个持职者为什么宁可付出代价也要站出来说话?一个战败的民族为什么愿意承认自己输的不是战争而是文明?这些不是 θ 与 A 可以表达的。它们只是留下的痕迹。

所以这个附录不是正文的升级版,而是正文的一份说明书:它证明这套论证经得起形式化的检查;与此同时,也提醒我们,经得起检查的部分并不是它最重要的部分。

注释

① 阿维森纳(Avicenna, 980–1037):波斯医学与哲学巨匠;著有《医典》,长期影响欧洲医学;提出“飞人实验”论证身心分离;其“必然存在”理论为阿奎那论证神的存在提供了神学脚手架。

② 阿威罗伊(Averroes, 1126–1198):安达卢西亚法学家、哲学家与御医,曾任塞维利亚与科尔多瓦的大法官(即卡迪),欧洲尊称其为亚里士多德的“注疏者”;主张“单一理智说”;其激进理性主义引发“拉丁阿威罗伊主义”风潮。值得注意的是,他晚年被哈里发罢黜、放逐,哲学著作遭焚禁。卡迪由统治者任命,因而也可以被统治者拿掉。一个人可以是伟大的法学家,却没有任何职分能保护他对抗任命他的人——这正是本文第三节所说的差别。

③ “皇帝教皇主义”(Caesaropapism)一般认为源自18世纪德国新教法学家、神学家伯默(Justus Henning Böhmer, 1674–1749)。其构词由 Caesar(凯撒/世俗皇帝)与 Papa(教皇/教权)合成,指世俗政权凌驾于教会之上、国家首脑同时兼任宗教最高领袖的体制。使这一术语广为人知的是韦伯,他在《经济与社会》(1922)中将其提炼为一种统治类型的理想模型(Ideal Type),并在讨论中多次以拜占庭、俄国与中国为例。但该词在拜占庭研究中长期受到批评,认为它简化了实际关系,本文因此不使用它。

④ 热纳科普洛斯等学者指出,拜占庭的实际运行逻辑并非“皇帝兼任教皇”:皇帝在政治上虽居支配地位,在属灵身份上仍只是平信徒(Layman)。拜占庭自身的官方表述是“政治交响乐”(Symphonia)——世俗权威与神圣权威在承认彼此边界的前提下,共同建设一个地上的基督教社会;此说的经典表述见于查士丁尼《新律》第六条。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引述此点,不是要否认皇权在东方的优势地位(正文已明确承认这一优势),而是要指出:即便如此,拜占庭仍未形成一个拥有独立法统与法人格的第二权威中心。

⑤ 《人间宣言》:1946年1月1日昭和天皇发布的诏书,其中否定了天皇为“现御神”(现人神)的说法,亦否定日本民族优越及支配世界的观念。同年11月公布、次年5月施行的《日本国宪法》第一条将天皇定位为“日本国的象征”,主权归于国民。

⑥ 王室教长权(Patronato Real / Padroado):教廷授予西班牙、葡萄牙王室在其海外领地的教会管理特权,包括高级教职的提名权、教产与什一税的管理权,以及传教事务的行政权。其结果是海外教会自设立之初即被纳入王国行政体系,而非作为独立法统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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